社会办学校教育劳务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99信息】 近日,江苏省六合县地税局对该县某职
业学校检查时发现,该校取得的微机培训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当税务人员要
求该校补缴税款时,校方财务人员认为,学校为学员提供教育劳务,不应申报纳
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
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而社会办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
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征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征收
营业税。 (a990823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