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企以物易物抵扣要经批准
录入时间:1999-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99信息】 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增值税
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业企业1999年6月份采取“以物易物”方式购进货物
一批,企业财务人员对该批货物索取的进项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检查人员指出这是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9月9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
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商业
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
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
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因此,有这类经营行业的商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抵扣,以免违规受到处
罚。 (a990823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