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扣缴责任由扣缴义务人承担
录入时间:1999-08-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0/99信息】 最近,河北省滦平县稽查局在查处个人
所得税案件中发现,个别企业(扣缴义务人)未及时代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按照政策的规定,要求企业缴纳这部分税款,企业认为,税款应由纳税
人自己缴纳。
根据国税函[1998]1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
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规定: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
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
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
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a990819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