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企开具专用发票要区分对象
录入时间:1999-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99信息】 最近,浙江省江山市国税局在发票清查
过程中,发现某企业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某笔业务时,应购货
方(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为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税务机关对该
企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及处以3000元罚款的处理。该企业以不知购货方为小
规模纳税人为由,要求减轻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国税发[1994]081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
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
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违支规
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最终接受了处罚。 (a990820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