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应及时缴税
录入时间:1999-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99信息】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古治区国税稽查局
在对该区某电力器材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于1998年10月为某单位
加工铁塔预收货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3批加工,全部完工后结算货款。截至
今年6月份,前两批已完工交货。厂方认为双方尚未结算货款,因此没有将这笔
收入记入销售额,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此,稽查人员对该厂做出
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并向企业会计讲解了有关税法。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
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该电力器材厂在每批铁塔完工交货后,
应及时计算出加工费记入当期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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