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预收货款应及时缴税

录入时间:1999-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99信息】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古治区国税稽查局 在对该区某电力器材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于1998年10月为某单位 加工铁塔预收货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3批加工,全部完工后结算货款。截至 今年6月份,前两批已完工交货。厂方认为双方尚未结算货款,因此没有将这笔 收入记入销售额,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此,稽查人员对该厂做出 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并向企业会计讲解了有关税法。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 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该电力器材厂在每批铁塔完工交货后, 应及时计算出加工费记入当期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99081800203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