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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陈述申辩好处多

录入时间:1999-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99信息】 青岛市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 要经营服装销售。该企业1998年购入布料一批,其帐务处理为,借:在建工 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税务稽查人员在纳 税检查中发现了上述问题,作出了上述税款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并处以罚款 的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向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企业接到税务部门的告知书后,对照税务部门的处罚依据进行了认真确认, 并向税务部门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该企业提出这笔业务是购进一批布料,用于 委托加工成品服装。委托加工的服装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人增值税。 所以,购进布料是用于应税项目,而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财务人员因为业 务不熟将外购的用于委托加工服装的布料误记入“在建工程”是错误的,但并没 有造成偷税。所以,税务部门不应对企业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税务人员仔细听取 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通过审核认为纳 税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对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纳税人及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有利于税务部门查 明案情,分清是非,可以起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所以,当纳税人对税 务部门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应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                           (a990816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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