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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你了解行政复议吗

录入时间:1999-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99信息】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 予了纳税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 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犯 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审议,给予重新裁 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纳税人而言,可以对税务机关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 退税、委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 所得等;   6、税务机关不发给税务登记证、发票购领等证件;   7、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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