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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财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99信息】 纳税人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实质上是捐 赠人对企业的一种援助行为,此时捐赠人在接受单位不享受对资产提出要求的权 利,也不承担接受单位的任何责任。也就是说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但这种行 为会使企业的资产总额增值,因此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所有 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处理。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 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 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会计处理时,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用来 核算企业接受捐赠价值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差额。当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 或使用时,由于该项资产的所有收益已经实现,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 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于1998年未接受他人捐赠设备一台,价值60万元,预计使用1 0年,假设残值为零。所得税税率为33%则会计处理为: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资本公积一接受捐赠资产准备402000    贷:递延税款198000   每月计提折旧时:600000÷(10×12)=5000(元)   借:管理费用5000    贷:累计折旧5000。   由于接受捐赠,使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因而提取折旧增加,每年费用也增加, 从而影响每年应纳税所得额,每年年末应从“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账户。 消除由于接受捐赠增加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即5000x12x33%=19 800(元)。   每年年末作:   借:递延税款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0;   同时也相应地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 本公积转入”账户。即: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40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40200。   假设该企业将接受捐赠资产用满一年后出售,会计处理如下:首先应冲减固 定资产原值,即:   借:固定资产清理 540000   借: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若出售价为52万元,低于捐赠时60万元时,按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   借:银行存款 5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2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由于企业在用满该资产一年时,已相应结转增加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和“资 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账户的数额,只将其余额转入相应账户即可。   借:递延税款178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782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361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61800   此时应缴所得税数额是接受捐赠时60万元计算的应纳税额19.8万元, 即(19800+178200=600000x33%=198000元)。   若出售价为65万元,高于捐赠60万元时,按出售时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 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   借:银行存款650000    贷:固定资产清埋6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0000   借:递延税款 178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82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361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61800   此时,应缴所得税是按65万元计算的,因为营业外收入11万元,增加了 应纳税所得额,而前期计提折旧6万元,又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二者相抵恰好 是5万元。这5万元收入应纳的所得税是在费用中列支的;即计入了“所得税” 科目1.65万元,与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19.8万元之和是21.4 5万元恰是(5+60)x33%=21.45万元数额。也就是说当出售价高 于原接受价格时,应按出售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990816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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