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返利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99信息】 5月份,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对烟草系 统税务检查中发现,少部分烟草公司从烟厂取得购货时的返还资金,没有申报缴 纳增值税;有的公司长期挂往来账,影响了所得税。税务部门对此进行了补税罚 款处理。企业想不通,认为返还资金属补贴性质,怎能补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规定:自1997年1月1日 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 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 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七款规定:其他收入属收入总额。因此,购货时取得返利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a99081200203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