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99信息】 5月份,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对烟草系
统税务检查中发现,少部分烟草公司从烟厂取得购货时的返还资金,没有申报缴
纳增值税;有的公司长期挂往来账,影响了所得税。税务部门对此进行了补税罚
款处理。企业想不通,认为返还资金属补贴性质,怎能补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规定:自1997年1月1日
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
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
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七款规定:其他收入属收入总额。因此,购货时取得返利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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