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清单才能申报抵扣吗?
录入时间:1999-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99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经营化工原料的门市部
(一般纳税人)。上月,在购进货物时,由于品种较多,销货方为我们汇总开具
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在进行申报纳税时,税务部门以没有销货清单为由,
把那张汇总开具的发票剔出,未予抵扣。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5号文规定,为了减少开
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
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货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
栏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与抵扣联之后。
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
物外,购进货物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
票。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五
条要求。你们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行为,所以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 (aa990804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