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货物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录入时间:1999-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99信息】 日前,浙江省龙游县某商业企业(一般
纳税人)办税人员拿着一份刚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到龙游县国税局征收
分局管理办公室询问:企业的债务方因资金紧张,虽多次催收欠款都未能按时偿
付,迫不得已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由欠款单位用货物抵偿欠款,并开具了这份专用
发票。问是否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相矛盾?是否可以根
据实际准予申报抵扣?管理人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
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
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
抵扣。因此,只要企业所取得的专用设备发票有效,业务真实,经征收机关批准
可以抵扣。 (a990811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