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迟抵扣不享受超税负返还
录入时间:1999-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99信息】 1998年是税改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最后一年。最近,江西省于都县国税局在对某1998年1
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工业生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清
算时,发现该企业人为地将1998年外购并验收入库材料的进项税额推迟到1
999年1月、2月、3月、4月、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达20余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5号)第二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在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
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92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企业1998年度购进
货物、支付费用,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
加的,不得办理税负增加返还,并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因此,该企业
的做法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是有根据的。(a990811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