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为何被罚款
录入时间:1999-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99信息】 近日,香河县国税稽查人员对一家饲料
生产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去年购进原料时取得已作废发
票3张,合计金额7634元。对这一案件,香河县国税局做出对其罚款500
0元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此饲料公司属增值税免税企业,
不应存在偷税问题,税务机关为何对其做出罚款决定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
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同时,《发票管理办
法》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
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
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取得作废发票行
为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受到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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