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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期申报

录入时间:1999-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99信息】 最近,我们在对某企业实施税务稽查中, 发现该企业不按期申报,当月开出发票第三个月才申报纳税,延迟二个月。于是 我们依据发票开具日期重新核定了当期应纳税额,对其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 应税劳务为收讫销货款的主要凭证,开具发票的同时便产生了纳税义务。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纳税期限最长一个月,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因此该企 业延迟申报是违反税收政策的,当月开出发票应在次月十日前如实进行申报。                         (aa990714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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