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计算有规定兼营免税购销不均衡
录入时间:1999-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99信息】 前不久,某基层税务部门反映,在对辖
区内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中发现一种怪现象,怪就怪在直观感觉纳
税人在作法上肯定有问题,但业户却又实实在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致使检查人员一时一筹莫展,对此感到束手无策,发出“难道税法
对此就没有办法了吗?”的感叹。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该基层税务部门在对辖区内一户兼营免税货物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税货物的同时兼营免税
货物。按税法规定,生产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但该纳税人却把
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生产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予以了抵扣(需要说明的
是该纳税人生产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是同一种原材料),并振振有
辞,声称企业完全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不存
在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其作法不存在偷税问题。
那么纳税人使用的有关规定是如何描述的,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问题,对此问
题税务部门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纳税人在计算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时,使用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规定。该规定是这样描述的: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
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由于该公式明确指出“当月”的概念,所以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时,可以通过利用人为控制当月进项税额与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即发生免税
销售额时(该企业不是每月都发生免税货物销售),取得的进项税额推迟到下一
纳税申报期(选择无免税销售额)申报抵扣;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确保当月没
有实现免税销售额。总之,通过人为控制达到使上述公式中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或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或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等于零,以确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为零。从而达到取得的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拒此合法予以抵扣的目的。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6月2日以国税函发[1995]288
号文件形式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式计算
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
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
行调整。应该说有此规定就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也就是说,在199
5年以前,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是成功的合法避税;从1995年起,如纳税人仍
然采取此种方法处理现有情况,税务机关就有权予以纠正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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