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准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8-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8/99信息】 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1998年12月
份在“销售费用”科目,一次列支全年广告费30万元,年终按帐面利润120万
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30万元广告费用
不允许税前列支,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补税处理。该酒厂对这一处理决定
表示异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5号文件《关于粮食类白酒
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
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问题,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用一律不得
在税前扣除,因此该酒厂1998年12月份列支的广告费,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
列支。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a990806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