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该当何罪
录入时间:1999-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99信息】 某外贸公司是享有进出口商品权的单位,
1999年以外销烟丝到韩国为名,伪造出口产品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32万元。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评析: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
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
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本罪的犯罪构成和主要特征是:第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客观方面是以假报出口或
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本罪主体为一般
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第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骗取
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本案中,该外贸公司以出口烟丝为名采用伪造出口产品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等
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2万元,数额巨大,且主观上存在故意,具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
条之规定,对该外贸公司应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990803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