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享有听证权
录入时间:1999-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99信息】 为了制约税务行政机关乱处乱罚,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处罚法)的规定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
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
1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听证能减轻或免予处罚。听证是依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当事
人可自己参加,亦可委派他人代理。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或代理人有申辩的权利,
有质证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有申请对有关证据重新核实的权利。对当事
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税务行政机关复核后认为成立的,将对原拟定的行
政处罚意见进行变更。这样当事人可受到减轻或免予处罚。
二、不组织听证处罚决定无效。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辩的,税务行政机关不组
织听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也就是无效,对当事人无约束力,当
事人可不予理睬。
三、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税务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这样公
民不需花一分钱,便可享受到听证的权利,并与税务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平等地
出现在听证会上相互辩论。
四、听证不加重处罚。税务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当
事人要求听证,即使不能胜诉,也不会加重经济负担。
五、听证对于税务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来说,就像一面多棱镜,能使征纳双方
透过镜子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准则,从而折射出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
执法水平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高低,使大家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增长法律知识,推
进依法治税。 (b990803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