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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附加是否可列在“应缴税款”特产税科目一并计提?

录入时间:1999-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99信息】 问:烤烟、林业及林产品加工等行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计提农业特产税中,地方附加(应征农业特产税税款 的10%)是否可列在“应缴税金”特产税科目一并计提。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 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1994年1 0月18日财税字[1994]060号通知: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 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依此规定,进项抵扣部分只限于缴纳的农业特产税部分,并不包括应征农业特产 税税款10%的地方附加,所以企业将地方附加费一并计提是错误的。                          (b990803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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