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企业联营不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1999-08-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8/99信息】 某校办企业1998年已按规定办理了
减免税手续。1998年6月开始与外单位联营经营业务,取得联营收入150
万元。1999年年初,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核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依法
计算补征了营业税7.5万元,同时对联营取得的利润计算补征了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此提出疑问,认为是校办企业应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
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不得享
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该校应从联营之日起,其取得的经营收入足额
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享受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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