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捐赠行为的征税及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99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签定合资合同时,双方约定在合资企业投入生产未盈利年度,
每年无偿赠送中方约定台数的产品,价格按当期内销价格执行,但发生税金时由
中方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合资公司要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该部分产品的
增值税无疑,但税法规定,捐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1)无偿捐赠产品可否由接受捐赠方负担税金?
(2)合资公司如何处理该笔业务?
答:从你来函的内容分析,你提到的捐赠行为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合
资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按规定的比例在合资企业的双方即中方和投资方进行分配,
二是投资方将分配到的货物又按约定捐赠给合资企业即被投资方。因此,合资企
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在分配货物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若投资方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合资企业可给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投资方将货物无偿捐
赠给他人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4]122号)第三条规定即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
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另外,关于增值税金负担问题,在合资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在合资双方进行分
配时,合资企业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并缴纳增值税;在投资方(捐赠方)将货物无
偿捐赠给他人时,按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此情况下,受赠方不负担增值
税金(从以下帐务处理也可看出)事实上,增值税的纳税人、负税人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
当受赠方和捐赠方是一般纳税人时,上述业务的帐务处理是:
当合资企业分配货物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付利润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当投资方将货物无偿捐赠他人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材料等
受赠方收到无偿捐赠的货物时: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资本公积
当捐赠方是国外企业或个人时:
合资企业分配货物给外方投资者就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方投资者捐
赠货物时也不计缴增值税:当受赠方收到捐赠的货物时,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故其收到捐赠的货物时,作:
借:原材料等
贷:资本公积
因函中内容不甚清晰,以上答复供参考。 (i99080707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