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料加工的具体问题
录入时间:1999-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99信息】 问:我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服装生产企业,
主要做国外来料加工及国内来料加工,并分别加工值都超过100万元,国内加
工部份是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开6%的增值税票。但现在当地税所要求我们按“
国税函(1998)432号”文要求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缴17%的税,否
则年终统计时一率按17%补税,届时连抵扣部份都没有。
1. 我们认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除了要求几项硬性条件外,还要企业本身
自愿,如企业不愿意是否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 (1998)432号文是否适用于本企业。
以上问题望请能尽快复文,谢谢!
答:1997年5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税字[1997]050号,规定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
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委“免、抵、退”管理办
法。同时,为保证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7月15
日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
998]432号),强调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情况下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也应执行免
抵退税管理办法。
你公司若是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虽在此前成立但
在1994年以后有新上生产项目且新上生产项目生产出口的货物能独立分开核
算的,若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即上述文件同样适用于你公司)。但对不同的出口业务,国家有不同的税收管
理办法;若你公司从事的是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和一般生产出口业务,应执行免
抵退税管理办法;若你公司从事的是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按现行规定执行出
口免税政策(即你公司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按现行政策,其来料加工业务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来料加工业务耗用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既不得抵扣也
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应按规定计入加工业务成本中;)若二者兼之,应分开核算,
分别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免税办法。有关你公司从事的来料加工业务的免税
问题,请你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和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i99080707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