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柴油机不开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1999-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99信息】 最近,某市国税局在对一农机公司进行
发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免税柴油机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国
税局指出,经营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税法规定对该公司进
行了补税罚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1996]18号,
[1998]78号通知中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以及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
995]015号通知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均要及时足额计入
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补税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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