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收利息有扣缴义务
录入时间:1999-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99信息】 近日,山东省滨州地区国税局在对某商
业银行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银行代收某单位委托贷款利息20余万元,未履
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
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据《税收征管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据此,税务机关对该商业银行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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