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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的合同也要贴花

录入时间:1999-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99信息】 某企业1998年度共签订购销合同金 额3000万元,其中有800万元的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履行。该企业在申 报印花税时,仅以履行的合同申报贴花,而未履行的合同却不贴花。税务部门根 据有关规定令其补贴印花,并处以滞纳金和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199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规定》指出:“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 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按期兑现, 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从上述规定看,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购销合同一旦书 立即要贴花,而不是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履行或者合同履行的多少来贴花。印花税 贴花在前,履行在后。所以没履行的合同不贴花违反了印花税的规定。                          (a990802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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