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商业柜台是否应独立纳税?
录入时间:1999-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99信息】 问:我是平泉县超级商场一职工,现承
租商场部分柜台经营家电,与商场签有承租柜台合同,应缴纳的税金按合同规定,
分月按所承租的柜台节数,上交给商场,由商场统一向税务机关缴纳,最近,县
国税局对超级商场进行纳税检查,要求所有承租者以独立的纳税人身份向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请问,承担商业柜台者是否应单独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九条又明确规定:企业租赁或
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担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以上规定,商场将柜台出
租给内部职工及其他经营者,承租人应成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并应及时办理工
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aa990721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