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承租商业柜台是否应独立纳税?

录入时间:1999-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99信息】 问:我是平泉县超级商场一职工,现承 租商场部分柜台经营家电,与商场签有承租柜台合同,应缴纳的税金按合同规定, 分月按所承租的柜台节数,上交给商场,由商场统一向税务机关缴纳,最近,县 国税局对超级商场进行纳税检查,要求所有承租者以独立的纳税人身份向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请问,承担商业柜台者是否应单独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九条又明确规定:企业租赁或 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担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以上规定,商场将柜台出 租给内部职工及其他经营者,承租人应成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并应及时办理工 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aa990721002031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