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能否继续使用粮食收购发票?
录入时间:1999-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99信息】 问:我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
我们到税务所领购粮食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却通知我们不得再使用粮食收购发票。
请问,我厂为何不能再使用粮食收购发票?
答:根据冀国税发[1999]71号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
发票使用及扣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粮食收购发票是有关企业单位在收购粮食
时使用的专用发票,仅限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收
购与其签订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在收
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时使用。除上述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企业和个
人包括粮食加工企业、及用粮单位(如酒厂、制药厂、淀粉厂、食品厂等),均
不得再使用粮食收购发票。另据第四条,原来可以使用而今后不再允许使用粮食
收购发票的粮食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9年7月底前,可凭
原填开的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再扣抵进项税。所以,
你厂不得再使用粮食收购发票,且以前填开的收购发票应在1999年7月底以
前进行抵扣。 (aa990707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