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未付的银行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99信息】 问:我单位在去年的经营中,由于资金
紧张,对一些借贷款利息、养老保险金等只按规定标准计提而未支付,请问,对
这些已提未付的支出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发[1998]106号《关于企业所得
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企业应付未付银行利息等的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标准计提但未支付的有关借贷款利息、养老保险
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因此,你单位的上述支出可按照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aa990721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