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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录入时间:1999-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99信息】 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以京地税企[1999]213号文件转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 47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一、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制度   (一)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对高 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证小组由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经 认证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本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或本市规 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认证小组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 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 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证小组认定的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外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 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即由同级财务部门对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具体办法由市财政 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发布。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w9907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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