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录入时间:1999-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99信息】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
8]47号)文件精神,4月8日,北京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以京科新
发[1999]115号文件颁布了《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工作细则》。主要内容如
下:
一、本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凡具备京科法发[1999]456号文件规定
条件的,均按本工作细则认定。
二、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证
小组由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组成。各区县科委、地税局、财政局成立相
应的认证小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工作。
三、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到上级主管局、总公司科技部门
或区、县科委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报颁发申请表单位。
四、主管局、总公司和区县科委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初审。凡市属企事业
单位,由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初审,其它地主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区县认证小组
初审,初审后将材料报市认证小组办公室。市认证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发
给《新技术企业批准书》和《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经批准的新技术企业凭《新技术企业批准书》到财税部门办理优惠政策
的有关手续。
六、认证小组于每年四月底前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检。高新技术企业参加
年检时,应交年检表、工商年检证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表、年度损益表、总结。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w9907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