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税手续
录入时间:1999-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99信息】 1999年3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
别以京地税二[1999]128号文件和20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8]230号)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了如下补充:凡在我市范围内建设经
济适用住房单位,须在接到投资计划后一个月内,到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
公室办理北方节能住宅审核手续后,持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签发的《
关于同意**单位**住宅项目纳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的批复》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和纳税登记申报手续。
对经节能墙改办审核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规定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北
方节能住宅”税目核定为零税率;对经节能墙改办审核不符合北方节能住宅规定
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城乡个人住宅”税目核定为零税率,并根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
施跟踪管理。
附国税发[1998]230号文件(略) (w9907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