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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资金要冲减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99信息】 浙江省上虞市国税局近日在对某物资经 营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1998年10月~12月向某设计院购买 芳樟醇,以每吨不含税价2%收取销售服务费,同时每吨收取运费200元(即 返还资金),对收取的返还资金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6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 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 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即当期应冲减进 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从销售方取 得的销售服务费及运费即属“返还资金”,故其进项税额应予冲减,相应补缴增 值税。                       (a990728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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