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出版社销售图书的计税销售额?
录入时间:1999-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99信息】 问:某出版社委托某新华书店发行图书,
出版社按图书定价(码洋价)金额开票,另支付给新华书店图书发行费,应如何
确定出版社销售该图书的计税销售额?
答:出版社支付给新华书店的发行费,实质上是给予新华书店的折扣额。总
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
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
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
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
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该
出版社支付给新华书店的发行费(即折扣额或经销手续费)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
明,因此,在确定出版社的计税销售额时,不能剔除支付给新华书店的发行费,
应按其开具发票的金额计征增值税。 (ag990303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