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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出版社销售图书的计税销售额?

录入时间:1999-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99信息】 问:某出版社委托某新华书店发行图书, 出版社按图书定价(码洋价)金额开票,另支付给新华书店图书发行费,应如何 确定出版社销售该图书的计税销售额?   答:出版社支付给新华书店的发行费,实质上是给予新华书店的折扣额。总 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 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 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 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 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该 出版社支付给新华书店的发行费(即折扣额或经销手续费)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 明,因此,在确定出版社的计税销售额时,不能剔除支付给新华书店的发行费, 应按其开具发票的金额计征增值税。         (ag990303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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