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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单据中,哪些项目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99信息】 问:我是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会计。在 此提出一个业务问题,望能给予答复。问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和 销售货物取得的铁路货运单据中,哪些运费项目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据了解,铁路系统开具的货运单据中,分别注明有发到运费、运行运费、 取送车费、电气化铁路附加、铁路建设基金(一)、铁路建设基金(二)(货票 上简称基金1、基金2)、京九分流、兰新附加、新线费、篷布使用费、中转作 业费等诸多项目。根据财政部、总局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对增 值税一股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 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 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总局国税函发[1995] 288号文件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 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省 局豫国税发[1995]164号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支付给 铁路运输部门的铁路建设基金(一)、铁路建设基金(二)(货票上注明为基金 1、基金2)、电气化铁路附加费,属于铁路货运调价部分,应视同运费准予抵 扣进项税额。对除以上二种费用以外的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从1 997年6月1日起,铁路部统一对运费改为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因此,对该 企业取得的铁路货运单据中发生的项目,只能对发到运费、运行运费、电气化铁 路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一)(二)(或基金1、基金2)准予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                       (ag990303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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