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销售违反税收法规
录入时间:1999-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99信息】 近日,河南省淮滨县国税局在检查砖瓦
行业的个体建账时发现,销售额明显偏少,问其有这么大的生产量,为何不见销
售,窑厂主以送人、交与他人代销或以货易物、以货抵原材料及货款为由“理直
气壮”地拒绝记入销售,被税务机关依法计征了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
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第一款
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视同销售。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因此,广大纳税户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及
时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a990726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