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99信息】 问:某厂是县办福利企业,生产各类男
女皮鞋,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先征后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999年4月份,
税务机关对某厂今年第一季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查出某单位少缴增值税21
000元,后全部补缴入库。某单位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税务机关对查补税款不
予返还。请问,这笔税款为什么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
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文件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督
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收,必须
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据此,
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款不予办理退税是正确的。 (a990726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