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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须依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99信息】 当前,城乡居民出租房屋的现象普遍存 在,房租金额也较大,但是房屋出租者主动申报纳税的人还为数不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 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几种税收:   1、房产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照租金 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 税开征范围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适用的土 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每平方米征收0.2元—0.5元。   3、营业税。个人出租(包括转租)房屋应按照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金额为计 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其中:缴纳所在地在城区(含郊区) 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建制镇的税率为5%,其余的为1%。   5、印花税。个人出租房屋,应于签订合同时按照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 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是1元的,按1元贴花。   6、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租金收入扣除 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房屋出租者纳税时必须携带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许可证、 出租方或转租方居民身份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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