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99信息】 近日,江西省某县县政府决定一次性奖
励勇救3名落水儿童的李某3000元奖金,以表彰他见义勇为的行为。李某在
获奖后认为,税法规定一次性收入超过800元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立即向
该县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有关规定,这笔收入是免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5]25号)明确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
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
见为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
这一规定,税务人员告诉李某,他的3000元见义勇为奖金可免予征收个人所
得税。 (a99072300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