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单据应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99信息】 日前,福建省漳州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
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7年、1998年公路货物运输单据作
为合同使用,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该项运输单据合计金额65.9万元。漳州市
地税稽查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货物运输单据补征印花税329.5元,
并处3倍罚款。对此,该公司有关人员不理解,认为单据不是合同,不应缴纳印
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
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
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同时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
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
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该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单据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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