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购销行为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99信息】 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以货抵债是企业
日常经营活动中三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其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两种行为虽
然没有直接发生货币的流入或流出,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的货
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除了取得货币的方式进行销售外,企业以货物
换取原材料或消费资料、抵偿债务应视为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并依
税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三种购销行为的会计处理如下:
1.以物易物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
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
销售价格核定其销售额。”需指出的是,对收到的货物,在账务上要做购进处理。
例:某工业企业甲(一般纳税人)用生产的产品20台,每台产品的销售价
格为3000元,与某企业乙换取用于生产的材料一批,双方都开具了增值税专
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6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注:此例中虽然交换物的增值税税率都为17%,对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也没什么影响,但如果发生以物易物行为不做销售账务处理,就会造成应税收入
减少,使企业偷逃所得税数额。
2.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
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某商场对某牌号的洗衣机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洗衣机不论牌号、
新旧程度一律作价每台600元,新洗衣机的零售价每台为2340元,当月采
取这种方式共销售洗衣机15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61000
材料物资-旧洗衣机9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3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另需注意的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
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税额。
3.以货抵债的会计处理:企业以货抵债,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销
售处理。
例:某地红星机械厂欠振华工厂货款117万元,双方经过协商,红星工厂
以产品400台,单价2500元/台(不含税)抵偿应付振华工厂的购货款。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a99072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