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外资企业订单要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99信息】 近日,山东省费县地税局对某外资制衣 厂进行税务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厂1998年共发生购销业务1400万元,其 中:签订购销合同的有400万元,已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另1000万元仅有 订单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对此,费县地税局给予该厂补税3 000元,罚款3倍的处罚。而企业财务人员却认为订单不同于合同,不应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国税 函[1997]50号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 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 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 事人不再签订购货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供需关系、明 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 按规定贴花。”因此,地税局的处罚是有依据的。    (a990722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