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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面额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录入时间:1999-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99信息】 最近,某县国税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在 办理所辖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时发现,该企业1999年4月取得的一份万元 版专用发票,其金额栏开具两行,第一行金额为6.5万元,第二行金额为4. 5万元,合计行未填写,税务人员当即对此份发票加盖了“不予抵扣”戳记。企 业办税人员对此感到不解,并问为什么不准抵扣,税务人员向他们作了耐心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66号)规定:“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 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 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 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虽然,该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的金额栏逐行填写未超过发 票面额,其合计栏也未填写,但此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填写的两项金额合计额已 超过发票面额,因此该专用发票不予抵扣。       (a990721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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