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设备超出原值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99信息】 最近,河南省洛阳市国税直属局对某工
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1998年11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
产原值99250元,以15万元高于原值价销售给外单位。税务部门对该企业
作出了补缴增值税及罚款的处理决定,该厂表示不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使用过的其他
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
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
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按6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a99072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