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骗的货款能否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9-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99信息】 问:某铜材加工厂1997年6月向某
公司订购铜板一批,预付货款100万元,但收货期已过,仍不见货到。该厂迅
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才发现对方公司是一个诈骗团伙,遂到当地法院起诉,经
法院判决追回贷款9万元,其余91万元已无法收回。请问该货款能否作为财产
损失在税前扣除?如能扣除是否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答: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中《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
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
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到该铜材加工厂的情况,由于对方的欺诈行为使其无法收回预付贷款,
从而造成了91万元的流动资产损失。对于这项损失,铜材加工厂可以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在税前扣除。但是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这项损
失是在1997年发生的,那么该厂应在1998年2月14日之前提出财产损
失扣除的申请。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请,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延
期申请,但最迟也不能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即在1998年3月31日之
前提出申请。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铜材加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扣除申请,须提交一份注明财产损
失的类型(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是何种类型的流动资产等)、程度、数量、
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的申请书,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同时还应递
交法院出具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主管税务机
关接到申请书后,提出初始意见,然后报上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作出
审批决定。
综上,铜材加工厂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详细资料,经
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将这笔91万元的货款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没有报
请税务机关审批的,不能自行在税前扣除。 (h990702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