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提供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1999-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99信息】 问:目前,各宾馆大都为住宿的客人提
供电话服务,其中市内电话一般免费,而长途电话则不但要收取通话费,还要另
外再收取一些手续费。宾馆与电信局结算电话费时通常是连同宾馆自身的电话费
一起结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宾馆提供的电话服务收入是否应当按照国税发
[1997]161号关于公用电话兼办人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在与电信局
结算电话费时,宾馆有没有扣缴税款的义务?
答:关于兼办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税发[1997]16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是这样规定的:“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
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
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
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
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宾馆是利用自己的场所、设备等为客人提供住
宿及其他服务。电信部门只按自用电话标准向宾馆收取通话费,并不按月收取管
理费,所以,宾馆不具备《通知》规定的兼办人的条件,其提供电话服务向客人
收取的费用应当并入宾馆的营业额,按住宿服务征收营业税,自然也不存在代扣
代缴税款的问题。 (h990702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