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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为何被界定为“非生产性”企业?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问:我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业务 为进口化工原料,再加工成小包装销售。公司有固定的场地以及生产流水线进行 加工生产,但在核算所得税时,我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界定为“非生产性”企业, 不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请问,税务机关的界定有根据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1号文件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 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 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所谓的加工生产过 程,实际上是简单的分装工作,分装后的化工原料其形态、性能、成分等指标并 未发生改变。所以,税务机关将你公司确认为“非生产性”企业是正确的。                          (aa981007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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