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厂加工与销售业务应分别核算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最近,我们在对一乡镇集体面粉厂进行
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厂自1997年开业以来,加工业务与对外销售业务未分别
核算。经检查,我们对其全部业务按17%税率补征了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按照规定,面粉厂兑换面粉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属于《增值税条例》的加工业
务,即受托加工货物,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小麦),受托方(面粉厂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适用17%税率;而面粉厂
对外销售面粉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面粉厂应分别核算加工和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否则将从高适用17%
税率。如果是国有面粉厂,还要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将一
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aa980919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