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点歌业务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纳税
录入时间:1999-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99信息】 近日,平泉县地税税务稽查人员在对该
县有线电视台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电视台自1998年2月起对外开办点歌业
务,半年收入7.3万元,全部按营业税"娱乐业"适用的5%税率申报纳税,多
缴税款1460元。
根据营业税税目中对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的规定,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
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
录像厅及其它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应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税率。所以电视
台的点歌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纳税,适用税率为3%。 (aa980919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