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购进废旧物品不再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最近,满城县国税局在对所属一造纸厂
进行增值税检查时,通知该厂自行收购的纸边和废旧书本等不能按10%的扣除
率进行抵扣。该厂认为,同是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的收购凭证,县供销社所属的
废品收购站收购废旧物品能按10%计算扣除,而造纸厂为什么用收购凭证就不
能扣除?
关于废旧物资计算迸项抵扣问题,政策几经调整。新税制实施初期,省国税
局曾规定,对工业企业因生产应税产品而外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
可以比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依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1995年,省国税局又以冀国税一发[1995]10号文对这一规定
作出修改:从1995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外购废旧物资一律凭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予以抵扣。 因此,工业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目前应执行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其使用的收购凭证只能作为付款凭证,不
能再以此计算进项税抵用。 (aa980926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