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问:从1998年1月1日,农村信用
社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关于农村
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 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
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农村信用社自199
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关于农村信用
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
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
税率征收所得税。 (aa9809230020312)